六旬老人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支持
法官:误工费的认定不受年龄限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4日讯 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多的退休老人选择再就业,这些群体受到侵害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日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有权主张误工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朱某驾驶车辆与陈某(62周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随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等,其间共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 案发后,陈某向朱某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朱某及保险公司对陈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无异议,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已年满62周岁,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因双方对事故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泉港法院要求朱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陈某提供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水泥销售、搬运工作且存在实际收入。 承办法官在查明陈某从事劳务工作属实后,根据陈某住院治疗及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等有关事实情况,依法判决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共计近4万元。 法官说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退休年龄的规定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该案中,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对其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综合考虑,而不能机械地以年龄来界定。 第一,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经济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由此造成的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已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什么是误工费损害赔偿?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的具体数额计算应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具体收入标准来确定。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时,应从误工时间和收入标准两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又选择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系不争的事实。实践中,老年人的劳动能力丧失以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临界点来拟制,但这种拟制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实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劳动工作并获得收入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如果不幸发生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如果单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认为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脱离实际,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官提醒 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误工费的支持,对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限制,而应以赔偿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为原则。 老年人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收入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老年人在退休之后从事相关工作继续“发光发热”时,应尽量保存好收入证据,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郑平珍 林颂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