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新车被撞 贬值损失谁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1日讯 待售新车停在路边被撞,造成的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又由谁赔偿呢?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杜某驾驶皮卡车从机动车道变更至非机动车道时,未让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由陈某驾驶)先行,致两车发生碰幢。陈某摔倒后碰到汽车销售公司停在停车位的无号牌小车(新车),造成陈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待售新车损坏后花费的修理费已由杜某赔付。同年12月,经评估公司鉴定评估新车贬值损失为14870元,鉴定费3000元,同时,杜某驾驶的皮卡车也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杜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其驾驶的皮卡车已经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认为,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协商无果后,汽车销售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该损失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合计17780元。 法院审理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造成案涉无号牌小车损坏,虽然获得了修理费的赔偿,但因该车属于待售新车,未出售就发生事故其自身市场价值必然发生变化,造成贬值,且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价格认证评估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为14780元。 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而鉴定费属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范围内赔偿给汽车销售公司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合计1778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不属于直接损失,但在本案中待售新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其市场价值贬值损失直接影响汽车销售,故其属于民法典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车险还是其他保险,保险公司一般都给投保人提供了各种保险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签字之前,务必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尤其要知晓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果保险人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投保人要仔细审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明长安网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林华杉 郭钰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