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借款人有规律转账支付 能否认定为利息?

2024-01-03 16:42: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但倘若实际上,借款人有按时按期支付数额相同的款项给出借人,可以认定为利息吗?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推定为存在利息约定,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老杨(化名)找小丽(化名)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在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老杨每月4日左右有规律地向小丽付款4000元。在2020年9月偿还5万元本金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每月4日左右有规律地向小丽支付3000元。

但自2021年4月起,老杨就再未向小丽支付款项,也未偿还本金15万元,故小丽到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诉请老杨偿还款项及相应利息。对此,二人各执一词。

老杨称,当时借款时有明确表示不用利息,若双方有约定利息必会写入借条中,没有写入借条应当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小丽则表示,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只是没写入借条,且每月老杨都有按利率还款。

法院审理

南安法院审理后确认,老杨向小丽借款20万元,还款期间每月有规律地支付20万元的2%,即4000元给小丽;后偿还本金5万元后,又每月有规律地支付15万元的2%,即3000元给小丽,符合小丽所说约定2%的月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文中“没有约定的”是指无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况。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具体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本案的借条并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但小丽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小丽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本案借款人老杨已经实际上连续有规律地每月支付利息,这种有规律的转账支付,并且能和本金按一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相吻合的,实务中一般会认定为是利息,故法院认可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2%。

南安法院经审理,判决老杨偿还小丽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老杨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利率,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率一定的款项,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应视为有息借款。

民间借款时有发生,为避免口舌纠纷,写好借条很重要。完整的纸质借条应载明双方身份信息、地址、借款时间及约定利息或利率,最后签字捺印。同时,双方签订协议时对于利息的约定,应尽量明确、规范、合法,并且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不仅能减少分歧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周佳宝)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