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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滑倒致残疾 能否向物业主张赔偿

2024-01-05 15:44: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责

日常生活中,时常有一些意外发生,尤其是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那么,业主在下雨天路过小区门岗,因路面积水摔倒致残,能否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日前,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业主在小区内滑倒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3日,陈某回居住小区路过门岗处时,因雨天路面积水摔倒致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经鉴定,陈某右肱骨中段骨折、骨折病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明知小区进出口路面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应赔偿其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为此,出院后,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赔偿款。物业公司则表示“陈某是成年人,明知雨天路滑,经过门岗时不注意看路,才摔倒,物业公司不需要对此负责”。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永春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陈某滑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间为下雨天后,应谨慎对路面进行相应的观察,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2023年11月16日,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承担60%责任,陈某承担40%责任。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公司应在日常物业维护过程中,全面履行物业合同,细心发现物业设施是否破损、地面是否积水,并在发现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以此切实担起物业合同责任,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