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野猪被移除“三有”名录 是否可以随意捕猎?

2024-01-23 15:21: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将调整后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开,根据该名录,野猪不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猪被移除“三有”名录后,就可以随意捕猎了吗?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郑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山场内的农田、果树等农作物,购买了5套捕猎夹及6个报警器,放置于山场用于猎捕野生动物。其间,共捕获活体野猪4只,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经林业技术专家评估,4只野猪的经济价值合计2000元。

永泰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并杀害4只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向永泰县林业局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野猪不再是“三有”保护动物,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猎杀野猪。野猪被调出名录后,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常生产生活中如需对付野猪,应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由专业人员采取安全科学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非法捕猎等相关线索,可立即报警。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李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