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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申请“消费贷” 妻子是否共担责

2024-01-31 15:17: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丈夫申请“消费贷” 妻子是否共担责

法院:非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夫妻本应同舟共济、风雨同行,但有些债务并非夫妻共同之债,作为借款人的配偶依法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保护了借款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叶某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为22万元,借款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股本权益性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合同还就贷款额度存续期限、利率、逾期利息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同日,叶某某签订《额度类消费贷款用途承诺书》,承诺贷款用途为购买大件耐用品。

合同生效后,在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期内,叶某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先后分16笔向银行申请支用贷款共计16.4万元。借款到期后,叶某某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银行遂诉至永泰法院,要求叶某某还本付息,并以贷款是叶某某与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用于购买大件耐用品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叶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叶某某却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银行主张叶某某的配偶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则于法无据。首先,案涉贷款虽是叶某某与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池某某并未在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其次,银行主张合同约定贷款用途是用于购买大件耐用品,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但大件耐用品并不必然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再次,银行亦未举证证明借款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所致,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永泰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即俗称的“共债共签”。“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除以上情形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也予以认可。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