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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世母亲未履行监护职责 祖父母能否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2024-02-21 12:05: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父亲离世母亲未履行监护职责  祖父母能否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意愿,由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1日讯 由于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夫妻双方离婚不能改变其监护人的身份。然而,当父亲意外离世,祖父母可以申请撤销此前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孩子母亲监护人资格吗?

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依法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判决由母亲及祖父母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案情回顾:

2015年,陈先生与蔡女士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安安(化名)。2019年5月,蔡女士因家庭矛盾起诉与陈先生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安安由陈先生抚养。

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11月,陈先生遭遇意外不幸离世,蔡女士依法成为安安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安安的爷爷奶奶陈老夫妇却称,安安自出生后一直是同他们共同生活,蔡女士在安安5个月大时就离开了,期间未曾探望过孩子,也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更未履行监护人的应尽职责。故陈老夫妇认为蔡女士对安安的监护资格应被撤销,一直抚养照顾安安的他们更适合成为安安的监护人。

蔡女士则表示,自己与陈先生离婚是因其长期的家暴行为,离婚后蔡女士多次想要探望安安,却遭到陈先生威胁恐吓,致其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故安安的生活费也不敢交付给陈先生,但蔡女士都有开设账户预存生活费给孩子将来生活所用。现陈先生已身故,自己作为安安的母亲,自然成为安安的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且自己并未丧失监护能力,也具备监护意愿,不应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监护职责。

双方就安安监护权到底由谁履行的问题争议无果,陈老夫妇便将蔡女士诉至南安法院,诉其未履行监护职责,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

母亲和祖父母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后,安安由陈先生直接抚养,监护职责由陈先生直接履行,蔡女士无法预见陈先生的意外去世,在离婚分居的状态下也不可能主动行使监护权,故法院认为蔡女士不存在陈老夫妇所述蔡女士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情形;且陈老夫妇也未能举证蔡女士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驳回陈老夫妇撤销蔡女士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蔡女士确在安安尚幼时就离开了陈先生家,孩子一直是跟随父亲、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父亲陈先生意外身亡后,安安也是由奶奶陈老夫人抚养照顾。故母亲蔡女士对安安来说十分陌生,在法院的询问下,安安述称不认得蔡女士,并选择跟奶奶一起生活。蔡女士也表示愿意并尊重安安的意愿,在不改变安安以往日常学习、生活环境的前提下,跟随、陪伴安安共同生活,尽到作为母亲、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综合前述情况,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安安的意愿后,法院认为不应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和环境,故由陈老夫妇继续抚养安安为宜,为方便行使监护职责,依法指定陈老夫妇为安安的监护人。

最终,安安的监护职责由母亲和爷爷奶奶双方共同承担并履行。

法官说法:

在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从充分保护案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化解矛盾纠纷、修复亲情关系为目标,确定最合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能称职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有虐待、伤害等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发展原则,依法指定适合的监护人。同时,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消灭,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仍旧要依法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审慎。本案中,蔡女士不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严重侵害安安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安安处于危困状态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陈老夫妇撤销蔡女士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同时,结合爷爷奶奶与安安长期共同生活、安安自身的意愿,以及蔡女士愿意不改变安安以往日常学习、生活环境等因素,法院判决由母亲和爷爷奶奶双方共同承担并履行监护职责,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呵护,成长过程中不仅要有人带,更要有人爱。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最无私的爱与呵护,让家成为未成年人最温暖的港湾。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谢艺欣 尤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