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不慎受伤 损害赔偿谁来承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义务帮工是典型的无偿民事行为,那么帮工人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被帮工人是否要赔偿?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13日,张某联系李某,称其想将自家房屋二楼对外出租,意向租客反映阳台栏板遮住了光线,影响采光,请李某第二天抽空到其家中帮忙将二楼阳台铁皮拆除。 出于朋友关系,李某同意帮忙且未要报酬。次日上午,李某到张某家中,为其拆除二楼阳台铁皮。但当其站上阳台拆除铁皮时,被其中一块铁皮反弹失去重心,从二楼阳台摔至一楼。事故发生后,张某将李某送至宁化县总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17429.71元。因双方对事故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李某向宁化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中,由于李某出于朋友关系提供无偿帮工,二楼阳台铁皮拆除本身系具有危险性行为,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李某作为帮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帮工,不慎从二楼阳台摔至一楼,未尽到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亦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展开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帮工活动具有无偿性,被帮工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患和监督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确保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帮工人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 (三明长安网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曾菊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