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食用水果被收取自助餐费 消费者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未食用水果被收取自助餐费 消费者诉至法院维权获支持 法官提醒:大胆对消费潜规则说“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当下,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商家以“餐位费”“餐具费”“服务费”“自助水果饮料费”“包房费”等名义收费的情况。由于金额不大,大多数消费者多无奈选择接受,这也一定程度上助长这一现象。近日,惠安一家人在就餐时就碰到这种情况,他们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最终经惠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6元自助餐费。 案情回顾 近日,王先生一家到某商场餐饮店就餐,点餐时未对菜单中的“自助水果饮料”勾选,就餐时也未食用水果饮料,但在结账时,账单上却多出3元/位共计6元的自助餐费。王先生对此不解并向商家提出质疑,商家认为前来就餐的消费者绝大多数都会到餐台取用水果饮料,所以该费用系“默认”收取。 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其公平交易权及知情权,遂诉至法院。法官和调解员在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商家取得联系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商家老板才意识到自己长期以来的“默认”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收取的6元自助餐费,并对餐厅的收费规则进行整改。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餐饮经营者无权向消费者强制收取自助水果饮料费用,此举侵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法官提醒 面对商家的“霸王条款”可不可以拒绝呢?当然可以!如果商家未尽到提前告知义务,造成误导消费、强制消费,消费者在结账时,可告知商家,其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知情权。必要情况下,消费者可保留凭证及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傅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