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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赠与承诺未兑现 业主诉至法院获支持

2024-03-19 11:32: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低首付,高赠送!购房赠送大礼包!”在广告吸引下,在销售人员的助推下,消费者冲动买房。不料,交房时大礼包却没了。为此,消费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地产开发商承诺消费者购房赠送大礼包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中介小孙的的介绍下,来到厦门某楼盘看房,A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小吴接待了王女士。“现在购房可以赠送大礼包!今天购房签约,可以赠送价值1.5万元的家电大礼包,交房后还可以免10年物业费。”小吴告诉王女士。王女士被优惠政策打动,当天支付购房定金并签订购房合同。

一年后,王女士购买的商品房交房了。然而交房当天,王女士到物业中心要求兑换大礼包,却被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家电大礼包,且只免除2年的物业费。

王女士认为,小吴是A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他的承诺即A开发商的承诺,如果A开发商由于销售人员的离职而拒不承认之前作出的承诺,明显是欺诈消费者,A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王女士与A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遂将A开发商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其兑现承诺。

法院审理

争议:赠送的购房大礼包,该不该兑现

庭审中,王女士提交与销售员小吴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购房可以享受赠送1.5万元家电大礼包及免除10年物业费的优惠政策。王女士称,在小吴离职时,其特意在微信当中确认购房优惠还存在。

A开发商则辩称,小吴当时说的优惠是抽奖活动,指的是业主购房后获得抽奖资格,抽奖有机会可以获得万元家电大礼包和免物业费。但是王女士仅抽中了一台洗衣机,并没有抽中家电大礼包和免除物业费的优惠。同时,售房宣传海报上均没有相关内容,也并未写入购房合同当中,王女士要求赠送购房大礼包,没有合同依据。

对此,王女士还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某业主称,其当时购房享受的优惠是赠送2万元价值的家电以及免除10年物业费,已经把2万元家电礼包抵扣券去售楼处兑换了4张面值5000元的家电兑换卡。中介小孙表示,当时他与王女士一起看楼盘时,小吴明确向王女士表示,当日购房成交即可赠送1.5万元家电大礼包及免除10年物业费。

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开发商应兑现承诺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基于商品房预售而产生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赠与的标的为附随购房福利。

本案中,小吴作为A开发商对外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其推销商品房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为促成商品房销售向作为购房者的王女士作出当日购房即可获赠家电并享受物业费减免政策的承诺,属于其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A开发商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A开发商发生效力。王女士于当日签订购房合同,至此,王女士和开发商形成基于商品房预售而产生的附随购房福利的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本案中,A开发商赠与王女士购房福利的前提条件显然是王女士订购案涉商品房,而这一前提条件亦即赠与的附加义务,王女士作为受赠人既已履行赠与的附加义务,A开发商作为赠与人当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兑现承诺,履行赠与合同义务,即向王女士提供购房福利。因此,王女士要求A开发商兑现承诺,向其给付价值1.5万元家电大礼包并免除10年物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A开发商应向王女士支付价值1.5万元的家用电器礼包或者支付人民币1.5万元,并与物业公司办妥协调交接手续,免除10年物业费。

判决作出后,A开发商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组织调解,A开发商与王女士达成和解,A开发商支付王女士价值1万元家用电器礼包,并免除其8年物业费。

法官说法

销售政策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自行制定并施行的经营策略,企业及其销售业务人员在具体销售活动中执行什么样的策略,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一特征有别于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并不以对外公开、贯彻始终和严格执行为必要,也不受广告方案内容的桎梏,购销双方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即可。

因此,A开发商拟以其对外发布的广告、海报并无赠送家电礼包和减免物业费的相关内容来证明王女士的主张并非事实,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A开发商主张小吴向王女士所作承诺的内容超越开发商授权范围,且未经开发商授权,其后果不应由开发商承担。法院认为,这一说辞与法律规定相悖。开发商对销售人员的限制属于内部规定,不得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王女士。

此外,A开发商否认赠与合同关系存在,拒不履行赠与义务,违反《民法典》确立的公平、诚信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消费需求,而住房是民生之要,是一生中最重大、最刚需、最低频的消费。商品房消费者为实现居住目的购买商品房,其权利也如普通消费者一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无论开发商打出的广告海报多么天花乱坠、销售人员的推销说辞多么令人憧憬,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签约付款时应保持理性,一定要认真、仔细地了解优惠政策或赠送条件,并将这些口头承诺的优惠写进购房合同或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还要明确约定开发商的违约后果,一旦发生纠纷,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