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借贷双方转账频繁 如何认定借款金额

2024-03-19 11:36: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如今的民间借贷多以“转账”形式作为支付方式。然而,不少借贷双方转账往来频繁,如何认定借款金额?日前,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综合转账往来记录等判定借贷金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黄某与郑某系朋友关系,郑某因生活需要找黄某借款。2022年至2023年之间,黄某与郑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

2022年8月14日,郑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1万元。2023年4月15日晚上,双方在微信中确认郑某尚欠黄某11150元。

此后,黄某又累计向郑某转账20800元,郑某向黄某转账18426.62元。

黄某认为郑某尚欠其借款2.8万元,经催讨无果,于2023年12月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返还其借款2.8万元。

郑某辩称,其欠黄某的款项已结清,根据其提供的黄某与其的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其在2022年与黄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往来记录显示,其结欠黄某8150元;其在2023年与黄某微信、支付宝转账往来记录显示,黄某结欠其款项35082.62元。综合以上转账往来记录,黄某合计结欠其款项26932.62元,故其结欠黄某的款项已结清。

法院审理

被告应偿还认定的尚欠借款

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郑某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及庭审陈述为据,合法有效。关于郑某尚欠黄某多少借款及是否还清的问题,由于双方存在多笔往来账,应综合判断。

郑某于2022年8月14日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对之前往来账的一次结算。借条签订之后,双方又有多笔转账往来,黄某于2023年4月15日晚上向郑某发送微信,双方确认郑某尚欠黄某11150元。由此可知,截至2023年4月15日,郑某结欠黄某11150元。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双方除存在借贷关系,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黄某转给郑某的款项均为借款,双方之间其他的转账往来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在2023年4月15日之后,黄某向郑某转账20800元应视为继续出借,郑某向黄某转账18426.62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据此得出郑某尚欠黄某13523.38元。故郑某抗辩其已还清尚欠借款,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郑某偿还黄某13523.38元及以13523.3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双方除了存在借条载明的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多笔转账往来,借还金额不一致,在认定借款金额时存在一定争议。法院从全局出发,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在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其他转账往来缕清后认定尚欠的借款金额,最后作出以上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交付借款的,应备注款项性质、出借用途等信息,以便明确资金往来性质。

此外,基于投资合伙、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的,应形成书面债权凭证,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