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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复活”已故明星引热议 律师解读AI技术使用背后相关法律问题

2024-03-27 12:20: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7日讯 近日,有博主用AI技术“复活”了已经过世的公众人物,并在网络上发布动态视频。栩栩如生的“明星”在屏幕上向粉丝亲切打招呼,在激起部分粉丝热情回应的同时,也遭到很多网友的质疑,认为擅自利用AI技术“复活”明星的做法不妥。3月16日,有已故明星的亲属表示,此类视频未经家属授权,令其感到不适,希望尽快下架。

其实,“复活”逝者让其成为“数字生命”从而得到“永生”,近年来其实并不陌生,已有商家和专业团队推出类似服务。但AI“复活”是否构成侵权?“非商业用途”是否能成为免责条件?其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迪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热点回顾①

在视频中,已故明星说道“我永远都会陪伴着你们”“其实我并没有真正离开”……视频博主用AI技术“复活”多位明星,让他们通过视频说话。AI“复活”逝者背后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风险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问题: 已故者的肖像、名誉、隐私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用AI“复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张迪: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死亡之后原则上便再无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基础丧失。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逝者的肖像、名誉、隐私等仍受法律保护,如果未经逝者亲属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AI技术“复活”逝者,并通过视频等方式传播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利用AI技术“复活”明星并代表明星发言,其发言的内容是否能真正体现逝者的意志无从得知,如果利用AI虚假表述甚至引起一定范围的误解,还涉及到对死者名誉、隐私等的侵犯。

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可以看出,要想AI“复活”明星,需要取得被“复活”明星即信息所有权人的单独同意,但因涉及对象已经离世,其信息能否继承或转移?家属是否可以代为同意?这些都是值得法律界继续探讨的话题。

热点回顾②

日前,已故明星的家人称,不希望其肖像被他人任意使用,严厉地谴责并坚决抵制该行为,并表示,若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家人会采取法律行动。还有亲属表示,对于网络上传播的“复活”影像,不能接受,感到不舒适,希望对方尽快下架。

问题: 明星家属应该怎样保护自身及已故亲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张迪:对逝者肖像的保护,实际上也是保护逝者近亲属对逝者肖像怀念、追思的精神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已故明星家属因AI“复活”相关事项导致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判后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以获得。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星家属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对侵权的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热点回顾③

据相关报道,此前曾有博主发布用AI“复活”明星的视频,自称是受到其粉丝的请求义务制作的,并表示只要不用做商业用途,就不会有被逝者家人追责的风险。

问题: 如果AI“复活”是粉丝为了纪念明星自发产生的行为,是“非商业用途”的性质,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张迪: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粉丝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利用AI技术“复活”明星的视频也并非属于“为公共利益”等使用情形,所以仍然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需注意的是,该事件中,博主在发布AI“复活”的相关视频时,虽然没有直接的商业目的,但基于网络博主的特殊职业身份,其所发布内容具有一定的传播能力及流量关注度,并可能存在流量变现或引流的情况,不宜直接定义为“个人范围”的使用,或通过“非商业用途”予以免责。

热点回顾④

据报道,有媒体记者私信相关博主是否能制作已逝明星的定制视频,对方提供多种相关服务清单,价格从298到1980元不等。

此外,3月20日,有网友发现,某短剧把女演员的证件照在剧情中充当遗照。涉事短剧导演称,剧中的遗像是通过AI技术合成的,不是女演员的照片,但AI生成的照片有可能与其面貌相似,剧组疏忽没有发现。目前,短剧出品方已下架该短剧。此事再次引发网友对于使用AI技术盈利的热议。

问题: 若以AI“复活”视频、AI合成照片进行盈利行为,是否将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张迪: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AI“复活”视频、AI合成照片以数字化方式创建影像等内容,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甄别的图像、视频等,这足以构成对逝者或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因此,如果制作的AI“复活”视频、AI合成照片具有侮辱、恶搞的性质并在网上公开传播,将涉嫌侮辱罪;如果捏造事实,制造足以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内容并公开传播,造成一定影响的,还将涉嫌诽谤罪。

热点回顾⑤

如今AI“换脸”技术的应用层出不穷,不仅是“复活”逝者寄托思念,还有应用在电商直播中以提升主播颜值,有些粉丝也通过明星AI“换脸”剪辑视频。但也有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从事诈骗活动。在今年的315晚会中,主持人介绍了3起利用AI“换脸”、变声技术等施骗的案件。一是不法分子利用AI变声技术,谎称绑架了陈女士女儿,向陈女士索要80万元;二是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冒充陈先生好友,以购买机票遇到难题为由诈骗了4.9万元;三是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冒充张女士老板向其下达转账指示,好在及时察觉,最终保住了156万元。

问题: 不当使用AI“换脸”技术还存在什么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张迪:除了上文所述的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如果是对某些剧集等进行AI“换脸”等二次创作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可能会涉嫌侵害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还存在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损害著作权人的声誉,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能还涉嫌侵害他人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将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AI“换脸”视频实施犯罪,比如利用AI“换脸”实施诈骗,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形,就需要留个心眼,多数假脸是使用眨眼照片合成,假脸极少甚至不会眨眼,缺少眨眼是判断一个视频真假的方法;辨识“深度伪造”换脸视频的方法还包括语音和嘴唇运动不同步、情绪不符合、模糊的痕迹、画面停顿或变色等。

普法后记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AI技术兴起,技术门槛也不断降低,AI“复活”、AI“换脸”逐渐走向产业化。AI技术带来的“数字永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部分逝者亲属的心理需求,但是当这种重现涉及到公众人物时,就可能涉及到更深层的伦理问题和法律风险。纪念家人的情感动机和谋取商业利益之间存在本质差异,逝者的尊严和隐私不应该被放置在我们遗忘的角落,如果在未征求逝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AI技术制作视频,则违反《民法典》等的相关法律规定。

科技是需要向善的。针对AI发展所带来的侵犯隐私、诈骗、伦理争议等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也十分重要,从业者自律、使用者谨慎,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胡苏婷 福建长安网记者 赖黄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