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事故受害人体质特殊 侵权人能否减轻责任

2024-04-10 15:55: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荣女士:王某驾驶轿车把我撞伤,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因此次事故,我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我的残疾赔偿金应扣减25%。请问,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吗?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荣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虽然您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您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一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您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参加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邱玉香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