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后发布不实信息 损害公司名誉需要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1日讯 违规辞退、威胁、泄露商业机密?被公司辞退后竟在朋友圈发布不实消息。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陈某在微信朋友圈首页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存续时间为3日。 案情回顾 陈某原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陈某在该公司担任招商客服一职,劳动期限为一年,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后陈某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工资等费用4000元。同日,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被公司违规辞退,说要协商,实际是威胁我,说掌握了我触犯泄露商业机密的证据,最后主动提出付本人4000元调解……”陈某在该条朋友圈的评论处声明该条朋友圈3日内会删除。目前,该条朋友圈已删除。 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此条朋友圈损害公司名誉,遂诉至霞浦法院,要求陈某道歉。 法院审理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陈某发布的案涉微信朋友圈内容包括公司违规辞退、威胁陈某以及公司拖欠工资、可能倒闭等言论不属实,降低某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该行为构成侵害该科技公司的名誉权。陈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结合陈某的侵权行为及后果,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微信朋友圈首页置顶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存续时间为3日。声明不设置可见范围等权限,且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后发布。 法官提醒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放任的权利自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随着微信、抖音等媒介的普及,在此领域上引发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大家,微信、抖音等媒介并非法外之地,仍需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 (李玉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