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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金额与保单不符 赔付损失由谁负责

2024-04-16 16:36: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投保金额与保单不符 赔付损失由谁负责

法院:双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均存在一定过错

近年来,保险行业陆续推出电子投保业务,支持车主通过手机或电脑的在线方式随时为爱车投保。但当约定投保金额与保单金额不一致时,其中的损失如何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日,周某购买一辆价税合计14万元的汽车,并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购买机动车损失险,周某支付3000余元保险费。2023年9月初,案涉车辆受台风影响被淹,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周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签订《全损协议》。后周某欲购新车,与汽车销售核对时发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额为10万元,与双方前期沟通确认的14万元保险额不一致,周某随即联系保险公司并告知此事,保险公司为周某办理了保险批改,为此周某支付保险费差额。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14万元理赔,但均被拒绝。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重大失误,故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保险人也是按照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因此,该保险金额与保费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费和风险负担在合同成立时达成的一致意见。同时,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截至发生此案事故前均未向保险人提出任何异议,该保险金额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将车辆购置价格为14万元的事实向保险公司人员予以披露,故保险公司应当知悉,且理应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公司无法说明其按照1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或双方协商按照其他市场价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材料时有失误;周某在收到电子投保单后未认真阅读投保预览单及电子保单,对造成车辆实际价值与投保金额不一致,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案涉保险系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保险公司系电子保单的制作方及投保前资料的审核方,故保险公司应为主要过错方。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与周某分别按85%、15%的比例承担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4万元。

法官提醒

此案中,正是由于双方均因电子保单带来的注意力“稀缺”,造成实际保单与投保金额出现差异,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后难以理赔。因此,作为投保人,要对电子保险报价预览单提起重视,对其中投保金额等重要信息更加审慎,勿因电子信息就疏忽大意;作为保险人,应尽到审查义务,进一步优化电子投保流程外,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陈克铖 黄开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