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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化跨平台“盗图抄店” 法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24-05-08 16:34: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8日讯 日常网购时,时常能遇上一种情况,即不同的网购平台、不同的网店品牌,用着一模一样的店铺图片,同一件商品的价格却相差很大,这背后是一些商家直接从原创商家的店铺批量化、跨平台“盗图抄店”。“盗图抄店”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审理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公司为推广自主开发设计的1999款中长款羽绒服,邀请模特拍摄摄影作品并利用该作品在电商平台进行宣传展示。后该公司独家许可某品牌管理公司使用1999款羽绒服的摄影作品,并许可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某服装贸易公司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直接盗用了案涉1999款摄影作品29张,某品牌管理公司遂起诉至石狮法院,请求某服装贸易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装贸易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网店上使用案涉摄影作品用于商品宣传及店铺经营,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侵害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具体赔偿金额,除案涉摄影作品的创作难度、被盗用张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还考虑到,某服装贸易公司使用案涉作品的目的为宣传和促销商品,不同于一般情况下使用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结合侵权页面商品销售总额以及盗用图片与商品销售总额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综合认定,最终判定某服装贸易公司应赔偿某品牌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万元。

法官说法

“盗图抄店”属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领域.在服装电商领域,“盗图”的本质实际上是为款式抄袭,但由于成衣设计的可作品性历来争议较大、且门槛较高,而不正当竞争纠纷举证难度也较大,因此不少原创主体选择“另辟蹊径”,通过提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阻止抄袭行为。

石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考量这一诉讼行为背后所涉及的问题本质,重点考量作品独创性、商品销售金额以及销售金额与“盗图”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尽可能给予原创者有效保护,为此类新型纠纷的司法裁判作出有益的探索。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