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钻空子”不当获取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

2024-05-08 16:35: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8日讯 当前,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特点,一些企业不当取得专利权,不当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否有权向他人主张权利?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驳回不当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5日,丁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鞋面(1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22年3月获得授权。根据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其用途系用于鞋面,设计要点在于形状。

丁某发现泉州市某鞋业公司在某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与涉案专利极为近似的鞋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泉州市某鞋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在鞋面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某品牌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专利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相冲突,专利权的取得不具有正当性,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据此,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当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由此可见,权利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方式申请并注册专利,否则将导致专利权的实施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此案中,涉案专利在鞋面上突出使用的标识与某品牌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某品牌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为2007年7月14日,远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21年11月5日,构成合法在先权利。丁某将近似的标识用于鞋面的方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明显系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特点取得专利权,其取得知识产权的目的、手段均不具有正当性,行使不当获取的知识产权向他人主张权利亦不具有正当性,故丁某在此案中提出的诉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杨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