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缺勤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员工拒绝调岗缺勤 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法院:合理变更岗位,劳动者应予以配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4日讯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有时会对个别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是否可以拒绝到岗?员工拒绝调岗缺勤,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此辞退员工?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拒绝调岗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近日,该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吴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当月,吴某被安排到A单位担任保安。 2023年1月31日,保安公司作出《关于吴某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安排吴某到B单位担任保安。该通知载明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完成各项工作及有关手续的交接,对交接迟缓、不履行交接手续、不服从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人员,将停岗、停薪、严肃处理。此后,保安公司短信告知吴某其工作岗位调整事项及报到时间,但报到日吴某未到岗。 2023年4月13日,保安公司向吴某发出《通知函》,通知其于2023年4月17日前往B单位报到,若未按时报到,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处理,但吴某仍未到岗。后保安公司以吴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保安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其不予认可,于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吴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17日解除,驳回吴某其他仲裁请求。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对吴某进行调岗,虽在调岗前未进行协商,但新岗位工资待遇不变,未造成其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明显改变,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对其合理调岗,且吴某也未明确提出其存在不适合新岗位等意见。保安公司屡次通知其到新岗位报到,吴某未提出协商意见也未到岗,保安公司以公司制度规定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17日起解除,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吴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理变更工作岗位,劳动者应予以配合 此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劳动者明确拒绝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安排,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如何正确认定。 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为维护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力及其经济发展权益,应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在保障所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内容、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劳动者应服从岗位调整安排,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予以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持有异议,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劳动者对于公司的调岗行为,采取拒不到岗的方式予以回应,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官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作为劳动者,如对岗位调整持有异议,应依法进行维权,而非以不到岗工作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当遭遇不合理调岗,应当搜集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平 徐凝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