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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 能否视同工伤

2024-05-15 16:09: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曹先生:我在一家贸易公司上班,前几天上班路上突遇暴雨,我看到马路上的护栏被雨水冲散,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赶紧下车把护栏收起来,可是因为路面雨水太深太急,在整理护栏的过程中,我腿部被护栏压伤导致骨折住院,我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我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是公司认为我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见义勇为时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曹先生,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残疾,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您是因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受伤的,根据以上第(二)项规定,是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您单位不认为您是工伤,您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邱玉香 李晓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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