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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同事车出差发生事故受伤 获工伤赔偿后能否向同事索赔

2024-05-17 16:26: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坐同事的车一起出差发生交通事故,获得工伤赔偿后,还能否向同事索赔?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陈某免费搭乘同事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前往某村开展工作。途中,李某驾驶的轿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陈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认定工伤后,认为李某对事故负有责任,应承担其治疗费用,遂向漳平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李某是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事故发生时,李某开车搭乘陈某是为了执行工作任务,此案中陈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李某的不当驾驶造成其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由于陈某乘坐同事李某驾驶的车辆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李某的行为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执行职务的行为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固李某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陈某不能向李某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但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法官提醒

只有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赔偿后,还能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同事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同事在履行职务时,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在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赔偿后,受害人无权要求同事再次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在乘坐同事驾驶的小车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害,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燕敏 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