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境外作业失踪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中国是船员输出大国,船员外派也具有不同形式。当外派的船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船员境外失踪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某船员服务机构受A国油船公司委托,为A国油船公司聘用中国籍船员赵某到A国油船公司的船只上工作。 赵某与某船员服务机构签订《海员就业协议》,约定由雇主A国油船公司雇佣船员赵某作为实习水手,合同期限9个月。赵某与雇主A国油船公司签订《雇佣协议》,赵某的工资、人身意外事故保险费由雇主承担,船员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船员服务机构为赵某办理外派所必须的海员证、适任证等有关证件和相关出境手续。 2019年12月,赵某被安排至“海某某”号货船从事水手工作。2020年9月,“海某某”号货船驶至公海区域,赵某失踪。2023年1月,法院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赵某父亲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赵某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仲裁请求。赵某父亲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经营范围是为海洋船舶提供配员,此案中其与A国油船公司签有合作协议,仅为船员提供上船服务,属于中介性质。 赵某父亲则主张赵某经船员服务机构安排至“海某某”号货船工作,属于为船员服务机构提供劳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双方的主体资格来看,赵某符合劳动者的身份。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需考虑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船员服务机构与雇主A国油船公司之间签署船员配员合作协议。船员服务机构与赵某签订《上船协议书》,明确薪资待遇由雇主按照《雇佣合同》发放。船员服务机构还受雇主委托签订《海员就业协议》,对赵某的职务、服务期限、工资、休假、医疗福利和保险、终止雇佣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明确载明雇主为A国油船公司。赵某在明确知晓雇主系A国油船公司的情况下签订上述2份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赵某接受A国油船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并不对其进行直接管放,船员服务机构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船员外派服务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城厢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后赵某父亲不服该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船员在选择船员服务机构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机构。签订合同前,船员不仅应当了解其与船员服务机构之间所要签订的合同性质、服务期限、工资支付主体,确保自己充分理解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还需清楚船舶经营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还是配员服务协议。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是确保充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步骤。 同时,船员应增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注意收集并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证据。 (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王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