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被扣押 买方损失谁担
抵押车被扣押 买方损失谁担 法院:明知是抵押车仍购买,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9日讯 开了半年的轿车,为何停在小区车库却不翼而飞?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的“抵押车”被拖走,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定买方自行承担40%的损失。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魏某与冯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冯某手上有一辆享有抵押权的车辆要出售,因魏某有购车用于代步的打算,遂与冯某达成购买车辆的合意,双方达成的成交价格为7.6万元。 魏某向冯某支付购车款后,冯某便将案涉车辆交付给魏某,还一并交付车主张某单方签字按手印的《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逾期转押委托书》《借条》、车辆行驶证、车主张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车钥匙。 2023年3月,魏某发现涉案车辆不见了,通过现场留下的一份告知书和调取的小区公共视频,才得知车辆已被某融资租赁公司拖走。经交涉无法取回车辆,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冯某之间的合同,冯某返还购车款7.6万元及承担魏某其他购车损失6810元。 法院审理 双方明知车辆存在被扣押风险仍交易,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案涉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张某,该车于2019年4月2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此案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出售方对涉案车辆不享有所有权的事实,亦未约定车辆过户、转移车辆所有权等事宜,故应认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并非为取得车辆的所有权,魏某的目的在于获得车辆的使用权,此案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案双方的交易行为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一方交付车辆、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从查明的事实看,案涉车辆被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拖走,现魏某已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车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魏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魏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合同的解除,对魏某失去车辆产生的损失,各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买受人使用车辆时间长短及车辆现状等因素综合确定。 此案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明知涉案车辆设立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被扣押、被赎回的风险,虽然冯某在出售时明确告知车辆存在抵押,不能正常过户,对车辆权利瑕疵进行较充分的披露,但冯某对车辆来源及合同的缔约起到关键的作用,对魏某的购车款损失仍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承担魏某的购车款损失的60%为宜。 魏某主动自愿联系购买,说明其对购买该车辆的风险愿意承担责任,且购买后由魏某实际正常使用6个多月,酌情由魏某对购车款损失自负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冯某返还魏某4.56万元。 法官提醒 “抵押车”买卖属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灰色地带,因车辆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吸引大批购买者。购买者只是暂时获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因车辆存在合法的抵押手续,在抵押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时,作为抵押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在一夜之间把车辆拖走,购买者贪图便宜很可能带来钱车两空的局面。故买受人应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谨慎考虑购买。 (赖晓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