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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外国香烟 非法经营获刑

2024-05-30 16:16: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想购买外国香烟,找代购就可以买到?听起来快捷又方便,殊不知已违法。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案件,因不具备相关资质,代购胡某却私自买卖烟草,结果被判刑了。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从事海外代购的胡某认识同做代购生意的林某(另案处理)。一次聊天中,林某称自己有走私外国香烟的门路,问胡某有没有这方面的客户资源。达成交易后,胡某可以赚取其中的差价。

2023年1月至3月,胡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把从林某处购得的多款涉走私外国某品牌香烟,非法销售给他人,共计售出香烟300余条,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胡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还从其位于厦门市灌口镇的暂住处,查获胡某购入准备对外销售的336条、价值5万余元的涉走私外国某品牌香烟。经查实,胡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此案中,胡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共计10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经由集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代购香烟、贩卖假烟均涉罪

此案中,胡某到案后表示,他售卖的是真烟,怎么也违法?实际上,无论胡某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涉嫌犯罪。那么,代购香烟、贩卖假烟均涉哪些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简言之,如果贩卖的是真烟,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涉嫌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如果贩卖的是不合格产品,那么涉嫌的罪名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贩卖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涉嫌的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检察官提醒

香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不能随意贩卖。此案中,胡某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不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本报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