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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不是你想捕就能捕!

2024-06-05 15:47: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很多人以为野生动物没人管,捕猎了也没有人知道,殊不知,此行为已违法!那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会受到怎样的法律严惩?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了2起危害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用猎夹猎捕白鹇、赤麂、棕鼯鼠

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2年2月初,项某生因担心其管护的竹山上的竹笋被野猪吃掉,遂在某购物平台购买9套带有报警器的捕猎夹,并放置在该竹山上猎捕野生动物。2022年8至9月期间,项某生陆续猎捕白鹇1只、赤麂2只、棕鼯鼠4只。经认定,项某生猎捕所使用的猎捕工具为猎夹,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项某生使用猎夹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经鉴定,项某生所猎捕的白鹇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赤麂2只、棕鼯鼠4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共计经济价值1.16万元。

案发后,项某生主动投案,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项某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项某生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二:

持枪猎捕果子狸

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2年7月的某天,黄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携带1支枪支、1个探照灯到上杭县某山场猎捕果子狸1只,杀好并出售。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果子狸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经济价值为1200元。经认定,黄某使用的枪支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探照灯在夜间狩猎果子狸为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黄某狩猎果子狸的时间属禁猎期。

黄某被动到案后,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黄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果子狸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黄某认罪认罚、有犯罪经历、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1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黄某拘役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非法狩猎和野生动物贸易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巨大威胁,导致许多物种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面对非法狩猎严峻形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保护野生动物,防止触犯刑法酿成大祸,共同守护大自然的和谐与美好。

【法条链接】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玮 余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