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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游乐园玩耍受伤 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4-06-13 16:45: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孩子游乐园玩耍受伤 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法院:儿童乐园经营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节假日期间,很多家长会带孩子到游乐园玩耍。然而,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小王(化名)在游乐园玩耍意外受伤,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小王受伤情况等,判决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赔偿12万余元。

案情回顾

5岁的小王在爸爸的陪同下,购买门票后进入石狮某商场某投资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在玩耍的过程中,小王在儿童乐园被海洋球绊倒导致当场受伤,随后被送医诊疗。经诊断,小王右肱骨髁骨折,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13068.2元。

事故发生后,王父与某投资公司沟通协商,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王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评定小王为十级伤残及护理时间90日。双方因沟通赔偿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父遂将某投资公司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小王一方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者,对游乐设施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对在现场消费玩耍的儿童有照看义务,因其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小王受伤,应承担经营者、管理者的侵权责任。

某投资公司则辩称,小王受伤是因其自身在淘气堡中玩耍时不小心摔倒造成的,和公司的安保义务无关,且儿童乐园已经设立警示牌,对防范危险进行提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王系未成年人,王父作为监护人应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此次事故发生是因为监护人未尽到照顾、监护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儿童乐园经营者及管理者应担责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儿童乐园的游玩设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来看,小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摔倒受伤时,并无某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地点进行看护,且作为小王法定代理人的王父因无法进入儿童乐园随时看护,主要依靠某投资公司在儿童乐园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看护,故小王受伤的责任依法应当由某投资公司承担,小王对其受伤并不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小王受伤部位、治疗情况及护理依赖程度,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赔偿小王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类似的意外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公共游乐场的人流量大幅上升,发生意外事故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场所及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管理人应切实负起安全保障责任,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设施旁立醒目的标识进行安全提示。同时,应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在游客玩耍前进行安全须知讲解,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应充分衡量危险程度与未成年人自控力之间的适合度,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春华 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