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赠送化妆品致他人损害 送礼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4-06-18 15:38: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何女士:我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某品牌化妆品送给李某作为生日礼物。使用一段时间后,李某的脸出现红、痛、痒等症状,经检验该化妆品中含有某违规成分。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解答】

张丽萍(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何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您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化妆品,并无条件送给李某的,其因该化妆品受到的损害,您无需承担责任。

(丘金琼 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