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母亲是否能变更抚养权

2024-06-19 16:54: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尊重孩子真实意愿,抚养权变更给母亲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9日讯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小梅(化名)与阿昌(化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6岁女儿小语(化名)由阿昌抚养,小梅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阿昌因工作繁忙,便在学校附近租房给小语居住,并让自己的父亲照顾小语生活,阿昌本人并未实际履行监护、照护职责,而且严重忽视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其间,小语有时患病,阿昌也未能及时带她就医。因父亲漠视,小语多次向小梅倾诉,表示其与父亲生活很不愉快,希望能跟母亲一同生活。2020年12月,小梅从阿昌处接走小语,此后母女二人共同生活。

2023年,阿昌认为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应与自己共同生活,且离婚时本就约定孩子由自己抚养,遂找到小梅想接回小语。但小梅拒不同意,认为阿昌之前答应抚养女儿,却对女儿不管不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小梅向连城法院申请变更小语的抚养权。

由于小语年满8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因父母争夺抚养权对小语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

其间,承办法官询问小语的真实意愿。小语表示,她更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阿昌从承办法官处得知小语的真实想法后,一度拒绝调解。经承办法官劝导,阿昌同意将抚养权变更给小梅。

法官说法: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变更孩子抚养权

此案中,阿昌获得抚养权后,却未能履行好抚养义务、承担起监护职责,法院在综合考虑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遂调解变更了小语的抚养权。离婚割裂的是夫妻关系,亲情与血脉却永远无法割裂。父母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责任,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江其焱 蒋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