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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被收养16年 为何无继承权?

2024-07-17 16:18: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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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中也存在着许多纠纷,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后续仍然会出现各类遗嘱纠纷。

问题①: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周经纬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在司法实务中,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毁灭或破坏。这3种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问题②: 遗产分割时,还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份额?

律师解答

周经纬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分割时,还未出生的胎儿具有继承份额。

问题③: 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律师解答

周经纬律师: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继承人之间首先尝试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解决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诉求,寻求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通常由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和解;如果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纠纷,继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