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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已过保证期间 保证人是否需担责

2024-08-01 15:06: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担保已过保证期间 保证人是否需担责

法院:保证期届满再次签订保证合同需再次履行担保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日讯 日常借贷纠纷中,常有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担保”过了“有效期”,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就没有办法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了吗?

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在过了保证期间后与保证人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约定了新的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29日,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石狮支行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秦某与某银行石狮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某公司的该笔借款在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即保证期间为2016年5月29日到2018年5月29日。

后因某公司贷款逾期,2016年1月,某银行石狮支行将某公司诉至石狮法院。该案经判决后,某公司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但截至2019年9月17日仍剩余债务119.36万元未支付。

考虑到此时秦某对债务的保证期间已届满,某银行石狮支行遂向秦某发送《催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某公司的债务尚欠本息金额,保证人已收悉某银行石狮支行对该剩余债务的催收通知,保证人对剩余债务的担保事宜进行再次确认,承诺重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新的保证合同内容。秦某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在落款“保证人”处签字确认,新的保证合同成立。

2022年1月7日,某银行石狮支行再次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对某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秦某认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保证人与银行形成新的保证合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秦某的保证责任认定,某公司尚欠某银行石狮支行的借款本息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尚有本金、利息、罚息、复利119.36万元未执行到位。秦某在原保证期间届满后,在某银行石狮支行送达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该通知书已明确、清晰载明新保证合同的内容,足以认定秦某对债权人作出就某公司的剩余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其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秦某应按照《催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新保证合同的内容对某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秦某对某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一审判决后,秦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无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不过,债权人可以通过让保证人在具有新的保证合同成立内容的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等形式,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新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需督促债务人按时足额履行债务,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案中,某银行石狮支行与担保人形成新的保证合同,再次确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法院就此依法判决支持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债权人,应注意保证期间届满问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及时向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若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使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同时,提醒各保证人,保证非儿戏,签字需谨慎,签字时需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限,一旦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已签订保证合同,要注意及时在保证期间履行担保责任,或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