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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场所意外,责任由谁承担?

2024-08-06 15:56: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私场所意外,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私人领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公共场所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6日讯 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究竟是由经营管理方负责,还是伤者自己承担责任?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梳理该院办理的相关案件,法官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解析,以案说法,提醒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公众自身也应注意防范。

案例一:私入经营场地溺水身亡

2022年12月8日凌晨5时,老严(化名)擅自进入石狮市某公司的经营场地拾荒,掉入该公司一处没有加盖井盖的窨井而溺水身亡。

老严的家人认为,老严溺水死亡地址由石狮市某公司承包管理,死亡事发场地系由某村委会实际管理,某镇政府对其下辖的街道也负有管理义务。石狮市某公司疏忽管理该地址的空地,致使区域井盖丢失,进而导致老严坠落死亡,某村委会、某镇政府、石狮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75万余元、丧葬费2万余元,合计77万余元。因协商未果,老严的家人将某村委会、某镇政府、石狮某公司诉至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场地为石狮某公司的经营场地,而非公共区域,某村委会、某镇政府、石狮某公司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老严家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老严家人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酒后意外溺死于公园水塘

2017年11月,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某县残疾人联合会向小包(化名)发放残疾人证,载明小包的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

2020年7月某日,小包被发现全身赤裸死亡于石狮市某公园水塘内,水塘西侧岸边上有一件棕色短袖T恤。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表明,死者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此后,包父、包母诉至石狮法院,要求石狮市某村委会赔偿小包死亡赔偿金91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100万余元的50%即50万余元。

庭审中,包父称小包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小包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上其有到公园寻找小包,但因晚上下班很累就休息了。同时,包父认可事发时案涉公园的水塘边立有警示牌,水塘四周放置有一圈溪石。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包父、包母自认事发时案涉公园的水塘边立有警示牌,水塘四周放置有溪石,该公园水塘事发时虽未安装防护栏,但水塘四周立有4块警示牌,且水塘四周放置有一圈溪石,应认定石狮市某村委会作为该公园的管理者,对公园水塘的潜在危险已尽到安全保障及危险告知的义务,对小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包父、包母以该村委会未在水塘边安装防护栏为由,主张该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显然过分提高管理人的义务范围。

此外,死者小包本身患有精神疾病,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书,推测小包生前可能饮酒,且死亡时全身赤裸,不排除是小包自行下水后溺亡。而包父、包母明知小包患有精神疾病而放任其独自居住、外出。事发当晚,包父发现小包不见了,到公园寻找无果后,未继续寻找或报警,实为未尽到监护职责。综上,包父、包母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石狮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包父、包母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私人领域不属于公共场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确认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事发场所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而私人领域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区域,不在此列。

此案中,事发场所系石狮某公司的经营场地,并非向不特定人员开放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虽负有保障经营场所内人员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应限于特定的人群和特定的时间,即对于该公司允许进入的相关人员,该公司在管理和控制能力之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老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该公司允许,在案涉场所处于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凌晨5时许擅自进入场地拾荒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对损害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此案中,患有精神疾病的小包对未知的危险不一定有着清晰认知,小包父母作为小包的监护人,本应对小包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包溺水死亡的结果,需为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且根据证据显示,小包完全有可能是因自身下水游泳造成溺水,而非不慎跌入,死者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公园作为群众休闲健身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具有免费开放的特点,其管理部门所负之安全保障义务只能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限于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某村委会已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正值暑期,人们户外活动增多,公共场所受伤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遵守法律法规,提前预判存在的风险点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公共活动的参与者也要注意约束自身行为,遵守管理规定,对存在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家长带孩子户外娱乐时,要尽到监护人的责任,避免危险的发生。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支丁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