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接连发生 “头顶安全”如何保障
近期,两桩“天降横祸”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一是商铺招牌设施坠落,致3死7伤,二是小区外立面装饰层脱落,外卖员被砸中身亡。 造成的人员伤亡由谁担责?人们头顶上的安全该如何保障?对此,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聚焦此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 事件一:商铺招牌设施坠落 7月22日21时58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金江路一楼商铺招牌设施坠落,导致3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死者包括两名儿童和一名成人。 事件二:建筑外立面装饰层脱落 8月2日下午,昆明市某小区一建筑外立面装饰层脱落致一外卖员受伤。伤者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件回顾(一): 事件一中,事发时,有目击者称:一排挨着的冒菜店、米线店、水果店、面馆和汉堡店5家店铺的招牌连着铁架一起掉了下来。原来,5家店铺共用一个铁架,为同一房东,房东曾在签约时口头告知,不能改动门头的广告招牌框架, 问题:招牌掉落造成人员伤亡应由谁担责? 苏腾云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就此案而言,房东为该建筑物所有权人,5家店铺经营者属于使用人,在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若各自均存在过错,则将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事件回顾(二): 根据事件一相关报道,一名城管执法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坠落的广告牌系2015年设置的。在店铺频繁更替和变动中,很难有人关注到广告牌框架是否安全,有没有松动,更不会注意到其维护的问题,危险也因此埋下。 问题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告牌的安全该由谁维护?在这起事件中,谁存在失责或失职? 苏腾云律师:《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目前,各地市的地方性法规多数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坠落的广告牌系2015年设置的,则无论是房东还是现在的商铺经营者、商业管理机构任意一方进行的设置,设置方未定期维护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②:我省对广告牌的管理与维护是如何规定的? 苏腾云律师:目前我省暂未有全省统一的立法规定,各地市均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广告牌的管理与维护。 例如,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置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以确保安全。设置人应当在商业广告上公示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或者经检测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以及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亦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事件回顾(三): 在事件一中,根据《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规定,沿路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而涉事招牌凸出门店约3米。事故现场图片显示,有两家店铺广告牌悬挂于凸状玻璃窗上,这也是被准则禁止的。 问题:根据我省对于广告设置的重点要求,商户应当如何设置户外广告? 苏腾云律师:商户如需设置户外广告,应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或备案。在设置广告设施时,应确保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不得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以及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遮挡窗户,不得妨碍交通与消防安全。 同时,商户应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破损的广告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做到发挥广告牌对商户的宣传及吸引消费功能的同时,又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件回顾(四): 事件二中,根据小区业主所述,该小区不是第一次发生建筑外立面脱落事件。此前已经向物业反映。 问题:小区建筑外立面脱落致人受伤死亡,谁应担责? 苏腾云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管理者对建筑物脱坠致人损害负有责任。若小区建筑物外墙层尚未过质量保修期,且外墙脱落与房屋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则开发商具有承担责任之可能;反之,因外墙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义务,则倾向于认为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记者手记 随着建筑物的老化,户外广告牌、外墙脱落成为一个常见问题。特别是在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外墙脱落事件频发,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此,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担负起日常检查维护职责;老旧小区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常给楼体做“体检”。若出现墙体“脱皮”的现象,小区物业公司应及时修缮并对居民进行提示,以免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利益受损。 (本报记者 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