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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长期无人居住是否要缴纳物业费 法院: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

2024-08-14 15:45: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购买房屋后,因种种原因在收房后长期没有入住,使房屋处于闲置状态。那么,房子没有入住,需要缴纳物业费吗?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因空置房屋欠缴物业费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黄某购买位于石狮某度假村的房屋一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对物业费的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包括黄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然而,自2022年1月1日起,黄某未能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经多次催讨,黄某仍未支付该费用,物业公司遂诉至石狮法院。

黄某认为,自己买房子是为了投资,一天都没有住过,没有享受服务就无需缴纳相关费用。

为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引导双方真诚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承诺约定期限内支付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应支付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业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务。虽然业主未入住,但物业公司亦为小区提供安全保障、清洁维护、绿化养护,为公共设备、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支出必要的费用,业主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作为物业公司,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项目及标准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定期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的收取及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同时,也应合理恰当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