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客户开展服装销售业务 离职员工被判支付违约金
撬客户开展服装销售业务 离职员工被判支付违约金 法院: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日前,“凉菜厨师跳槽被索赔10万”一案宣判,引发大家对“竞业限制”的关注和讨论。那么,“竞业限制”指的是什么?劳动者什么情况下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答疑解惑。 案情回顾 小阳(化名)是某服装公司的业务经理,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除约定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还对竞业限制条款作相关规定。双方约定小阳在职期间,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年内不得到与某服装公司有竞争关系或经营类似业务的企业从事任何工作,若小阳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当于小阳在某服装公司年工资总额5倍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小阳从某服装公司离职,并向该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利用该公司的业务资源及客户资讯开展除该公司之外的任何业务活动,如若违反愿意承担损失及法律责任。 离职后,小阳自己开办服装厂,并与某服装公司的业务客户开展服装定做、销售业务。某服装公司发现后,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某服装公司向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定,小阳应支付某服装公司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4.2万元。某服装公司不服裁决,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石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服装公司与小阳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小阳在从某服装公司辞职后2年内,自行开办服装厂并与某服装公司的业务客户开展服装定做、销售业务的事实存在,已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某服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小阳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实际损失,对小阳调整相应的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并酌情判决小阳向某服装公司支付违约金为2倍的年工资,即17.2万元。 法官说法 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者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受到竞业限制的员工多为掌握企业重要经济成果的员工,如果不对该类员工的就业流动加以限制,很可能使企业辛苦建立起来的竞争优势随着部分员工的流失消失殆尽,打击企业积极性,破坏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此案中,小阳自己开办服装厂,并与原公司客户开展服装定做、销售业务违反竞业限制,因此判决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提醒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条款,对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条款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要注意要求用人单位注明约定比例和基数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如果与原单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则应如实告知新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间严格履行约定义务,避免被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晓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