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顾客照片宣传 被侵权人应当如何维权
2024-08-28 17:15: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女士:上个月我在一家写真店拍摄一组照片。前两天,我发现该写真店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使用我的照片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广告宣传。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解答】 陈伟(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写真店未经您的同意,擅自使用您的肖像进行宣传,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您可以要求写真店删除带有您照片的公众号推送,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玉香 赖紫峰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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