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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取得产权证 能否设立遗嘱继承

2024-09-03 16:49: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女士:我丈夫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此前,他被查出肝癌,并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一套尚未取得产权证但已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指定由我继承。他去世后,他与前妻的儿子要求继承这套房屋,并表示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不属于财产,不能进行遗嘱继承,应通过法定继承。请问,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够通过遗嘱继承吗?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范围既包括一般的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益。您丈夫的这套房房屋虽然尚未取得产权,但其对于该房屋的取得具有合法性且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那么该房屋便属于其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应属于遗产的范畴。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体现的是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如果您丈夫的这份遗嘱合法有效,您是可以通过遗嘱继承这套房屋的。

(邱玉香 李晓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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