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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成年子女能否追索抚养费?

2024-11-14 15:59: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父母离婚,成年子女能否追索抚养费?

法院: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应当给付子女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需要给付未满18周岁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但是子女成年以后,还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吗?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董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2月1日生育婚生子小董。后双方因感情问题诉至连江法院,请求离婚。

2021年1月28日,法院作出调解书,内容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子小董归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某自行承担。”该调解书于2021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小董由曾某某抚养,跟随曾某某共同生活至今,董某某未实际抚养小董,亦未支付抚养费。故小董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某给付2021年至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13.9万余元,并要求今后及时给付生活费、学费等,直至其大学毕业。

经审理查明,小董于2022年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期间经医院治理,支出医疗费用4352.63元;小董就读于大学期间,共支出学费、住宿费合计316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案中,小董虽经法院调解确定由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某自行承担,但自2021年3月7日起,小董仍由曾某某实际抚养,董某某并未尽职承担直接抚养责任和履行抚养义务。现小董主张董某某支付抚养费,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因小董已于2023年12月1日成年,现已年满18周岁,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小董主张董某某支付其成年之后的抚养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董某某应向小董支付2021年3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共计33个月的抚养费。小董主张的医疗费4352.63元、教育费31670元均发生在未成年期间,亦属于董某某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董某某应向小董支付抚养费8.5万余元,含医疗费、教育费。

法官说法

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前提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虽然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给付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应当适用3年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前提出。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