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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学生20个巴掌,这个老师太粗暴!

2024-11-22 15:33: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④:老师殴打学生,学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如学校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综上,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教师的准入和日常管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符合教育工作的要求,杜绝过度体罚伤害学生的现象出现。对于发生的体罚事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加强对学生的保护和关爱。

如果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之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若学生家长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学校还需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因此,如学校或者有关监护部门失职,造成未成年人安全隐患,司法机关还可以依法提出司法建议,责令改进。

问题⑤:学生当众被扇耳光可能遭受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各单位应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律师解答

林培德律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和经济救助。

因此,公检法等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以免遗留任何心理创伤。同时,相互配合,对遭受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律师提醒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合理的、有限度的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但“教育惩戒”与“以教育之名侮辱学生或者伤害学生”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不能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以及侵犯对方的受教育权等,也不能伤害到孩子的安全健康,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教师应当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其他权利,构建良性和谐的师生关系。

此外,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职业素养,督促教师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学生、激励学生,而不能伤害学生;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评价体系,作为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的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教育秩序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