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索赔,是“假一赔十”还是“假一赔三”?
普法课堂 日常购物中,我们都知道消费维权有“假一赔三”“假一赔十”两种方式。那么,同样是买到假货、次品,为什么赔偿方式会有所不同?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购索赔案件对此作出解答。 案情回顾 徐某在网上花费2648元购买某品牌洗碗机。购买前,客服承诺,店内所售商品均为全新正品,未拆封发货,且提供“假一赔十”的保障,以及当地售后的上门安装和保修服务。到货后,徐某发现洗碗机不能进水、外观生锈。 今年1月,徐某向品牌售后申请鉴定,品牌售后出具《洗碗机退换机鉴定单》,载明案涉洗碗机在2021年3月产生过一次销售、安装和换货记录。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假一赔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家客服承诺“假一赔十”,但这主要是针对假冒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承诺,而非针对商品是否为全新正品的承诺。虽然案涉洗碗机在2021年有过出售、安装并退货的记录,但案涉洗碗机确系某品牌产品。不属于“假”商品范畴,即商家不存在售假行为。因此,法院驳回徐某有关“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但商家将2021年已销售安装并退货的商品销售给徐某,却声称是全新产品且未拆封发货,其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商家向徐某退还货款2648元,并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7944元。 法官说法 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两种不同的赔偿制度,它们适用的情况和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假一赔三”适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主要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商品份量不足;“残次品”谎称是正品;虚假广告宣传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假一赔十”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必考虑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问题,只要查明存在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两种赔偿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领域和是否考虑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假一赔三”更侧重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假一赔十”则侧重于食品、药品的安全标准和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法官提醒 实践中存在不少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作出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平台商家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原则,避免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不良交易行为,营造健康、透明的网络交易环境。如果经营者作出不实陈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影响商誉的同时,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虽便捷,但在网购前应详细核实商品质量信息,确认卖家信誉情况,尽量到正规授权商店购买。 (本报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翁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