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微信交易,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使用他人微信交易,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出借微信者不是合同买受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6日讯 随着微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喜欢通过微信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甚至进行买卖交易。如果将微信借给他人使用,引起经济纠纷时,出借微信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对此作出解答。 案情回顾: 小杰(化名)与小莉(化名)为朋友关系。小杰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泉州某塑料公司购买一批产品,相关货款约5万元。其间,小杰一直使用小莉的微信号向该公司订货与付款。该公司制作《对账单》并按期提交货品,小杰也签字确认。直至今年5月,小杰仍有约5万元货款未支付。 为此,泉州某塑料公司将小杰、小莉一同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未偿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非合同买受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小杰未到庭答辩,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小莉答辩称微信确实是她的,但早在2020年就借给小杰使用,对于小杰使用微信号的具体经济收入支出以及买卖,她从未参与,并提供公安机关对小杰作出的《讯问笔录》,证明小杰也承认自己使用小莉的微信进行相关交易。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讯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可以认定该案实为小杰借用小莉微信号与其他人交易,即小杰才是案涉买卖合同买受人。而泉州某塑料公司主张小莉作为微信号出借人也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小莉非买受人,小莉并未与该公司有买卖的合意。该公司也无证据表明其与小杰的买卖交易依赖于对出借人小莉的信用,也未曾因小莉的出借微信号行为对交易相对方产生其他误解,故小莉无需承担因买卖合同产生的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杰支付该公司相应货款和利息。 法官说法: 出借人需证明微信号由他人使用 出借微信号、支付宝等账号产生经济纠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此案中,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问题。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仅看某个单独的证据表面形式上所反映,要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进行确定。泉州某塑料公司与小杰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在买卖行为中,小莉并未实际参与,也并非买受人,故在该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但随意出借微信账号、银行账户等交由他人使用,将会使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暴露在别有用心之人手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被当作被告诉至法院。在出借微信账户给他人的情况下,出借人有义务证明微信号是由他人使用。如果借用微信账号的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微信账号的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应当注意核实身份,最好让当事人主动提供身份证等信息,或在添加微信时主动确认对方身份。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王琳 周佳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