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外嫁后,能否享有征地补偿?
女子外嫁后,能否享有征地补偿? 法院:外嫁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嫁受损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农村地区常有女性外嫁后就与娘家及原籍脱离了关系,不得再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思想,殊不知此举是不合法的。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依法支持“外嫁女”平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案情回顾 游某自出生后取得所在地上杭某村民小组成员资格,并作为家庭成员享有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2015年3月,游某与该村民小组外的他人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户籍未迁出,仍在该村民小组生产生活,并以村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在嫁入地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分配集体经济权益。 2018年,游某所在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该村民小组在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制定的界定办法和分配方案认为游某属于外嫁女,不应当被认定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权参与集体田款分配,并在此后的征地补偿款发放中,未将游某及其子列入发放对象。为此,游某诉至上杭法院,请求平等分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 外嫁女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定。 游某出生后落户于所在地村小组,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并至今在该组生产、生活、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投票选举,且未在嫁入地享受集体权益,应当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村民小组以游某系外嫁女及二女户为由,剥夺游某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应享有的权益,侵害其作为该村民小组村民的平等权和财产权,村民小组应按同组村民同等待遇支付游某征地补偿款。综上,法院依法支持游某请求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村民代表会决议不得与法律相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 该村民小组以村民代表会决议等形式,否定“外嫁女”及其子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据以排除“外嫁女”及其子女分配权益等问题,与法律相悖,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袁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