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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宠物猫“找对象”,幼崽所有权归谁?

2025-03-12 16:43: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为宠物猫“找对象”,幼崽所有权归谁?

法院:约定“优先挑选”猫幼崽有效

随着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良好血统、品相优秀的宠物成为更多人的追求,因此,配种纠纷也逐年上升。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猫咪配种后的猫幼崽归属纠纷。

案情回顾:

卞先生养有一只公猫“豆丁”,易女士养有一只母猫“芒果”。2023年6月,卞先生通过交流网站发布“英短纯白小公猫配种,猫咪生出小猫后双方友好协商,优先挑选一只小猫带走”的宠物配种信息。易女士看到信息后联系卞先生,双方就猫咪配种事宜达成一致。之后,母猫“芒果”生育4只小猫,3只白色、1只黑色。卞先生想要1只白色小猫,经易女士应允,他带走其中1只白色小猫。可事后易女士反悔了,双方协商未果,易女士将卞先生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卞先生归还白色小猫,如不能归还则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

应诚实守信履行“优先挑选”约定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其中,天然孳息是指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

易女士、卞先生双方就宠物猫配种事宜约定,由卞先生将公猫交给易女士,待完成配种返还公猫后退还,母猫生育后卞先生可优先取得一只小猫。易女士、卞先生双方就猫配种事宜达成的“优先挑选”事项,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母猫生育后,双方就小猫归属问题进行沟通,易女士同意卞先生带走一只白色小猫后表示反悔,有违诚信。故鼓楼法院对易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

生活中,宠物猫之间无偿或有偿配种愈发常见,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易引发纠纷。因此,建议各位“铲屎官”们以书面方式签订《宠物繁育配种协议》,就宠物交付条件、配种住所、配种费用承担、幼崽挑选及意外风险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在日常交往和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报记者 张嘉慧 通讯员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