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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

2025-03-13 16:43: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刘先生:2024年12月13日,小张找我借款5000元,承诺在今年1月30日归还。我本犹豫不决,但小张告诉我,小王还欠其5000元,就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我。于是,我借给小张5000元。但到了现在,小张仍未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我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让我直接找小王要钱。请问,我可以直接找小王要钱吗?

【解答】

杨丽英(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律师):刘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您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据您所述,小张无力偿还欠您的5000元借款,而小张又怠于行使其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您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您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

(本报记者 陈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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