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请假40余天,超出规定被辞退?
全年请假40余天,超出规定被辞退? 法院: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今年你请假40多天,违反了公司规定,我们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获得赔偿?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宁德某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 案情回顾: 陈某永系宁德某公司操作工,该公司工会于2021年12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了《考勤管理规定》,其中第5.7.1条b款规定:“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全年事假超过30天者,公司有权作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023年1月至9月间,陈某永除病假外,累计请事假42.32天。2023年10月,该公司向陈某永发出《解除/终止劳动通知书》,载明由于陈某永事假超过30天,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陈某永向福鼎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认定该公司的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裁决该公司向陈某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福鼎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公司未提醒请假过多的不利后果 福鼎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解除与陈某永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永支付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 宁德中院二审认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及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过程中,也必须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该案中,陈某永虽全年请事假超过30天,但均办理了请假手续且经该公司审批允许。其间,该公司并无提醒、告知陈某永不利后果,也未禁止其继续请假。该公司同意陈某永请假后,再以请假天数超出规定期限为由解除与陈某永的劳动关系,有违诚信原则,亦不能称之为善意、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永存在故意逃避劳动义务的主观故意或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利后果。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以善意、合理为原则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过程中,如涉及对规章制度内容的解释与适用,应当以善意、合理为原则,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即便该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劳动者,但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仍应审慎适用。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彭祖斌 周荣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