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门店搬迁,剩余学费能否退还?
本报讯 花2万多元为女儿报了游泳培训课,谁知没多久门店竟然搬迁了,陈某要求退费未果后,向福州晋安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晋安法院审结了该案。 2022年11月,陈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商场为女儿报名参加了一个游泳培训课程,缴纳课程费26178元,并与某游泳俱乐部签订《亲子游泳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约定总课时110节,有效期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并约定: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在课包已开的情况下如发生退课,将不予退还;因俱乐部歇业导致在原场所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俱乐部安排课程迁转至其他门店,且该门店距离原门店不超过8公里的,陈某应予配合。 后该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了原店铺,搬迁至另一新场地,陈某无法接受新址,要求退费。双方就退费事宜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教育培训费用22516元。被告辩称,原店虽然关闭了,但其仍然有正常履行义务,并且在此之外还给原告提供了补贴方案,因此原告提出的退费请求是无理要求,即使根据合同约定也只能退一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地点。该地点在双方签约时相关教学设施均已齐备,原告是在对该地点的位置、设施、环境等知悉、了解、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签订的案涉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培训费,被告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教学内容及环境。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教学场所,且新店所属的公司并非被告,在原告不接受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协议载明“会员费为一次性收取费用,在课包已开的情况下如发生退课,将不予退还”,但该协议并未对被告闭店的情况下如何退费进行约定。原告之女作为未成年人且年龄较小,被告所调整的校区不仅离原告住址较远且不符合原告意愿的选择,更不适合家长接送陪伴,致使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且超过了案涉协议关于新店不能超过原门店8公里的约定,应认定为被告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课程的履行情况,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 法官说法:培训机构的品牌、师资、环境、地址等均是家长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的综合因素。本案中,被告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授课地点,新址距离原告住址较远,不符合原告的意愿选择,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课程费。 近年来,教育培训、健身服务等领域的“闭店不退费”“搬迁不担责”等条款屡见不鲜,在此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款、后兑现”的特点,消费者应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的机构。同时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警惕此类“霸王条款”,在签署合同时,若发现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自身义务,可当场要求对方修改条款,事后亦可主张条款无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晋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