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遭不幸 人民调解暖人心
六岁男童被狗咬 依法调解获赔偿 近日,建瓯市司法局瓯宁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被狗咬伤而引发的赔偿纠纷。 1月27日傍晚,陈某带着6岁儿子小茂在公园散步,一条大黄狗突然从草丛里冲出将小茂的胳膊咬伤。陈某当即将儿子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次日,小茂伤口疼痛难忍,又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2000元。事后,陈某多次找大黄狗的主人张某协商,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500元。而张某认为是孩子逗狗在先,才造成狗咬人事件的发生,作为监护人的陈某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僵持不下。陈某便来到瓯宁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瓯宁司法所调解员立即介入,听取双方当事人及路人对事情发生过程的讲述。调解员得知,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责任划分问题上,才导致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小茂并没有逗狗行为,责任应该由大黄狗的饲养人张某承担。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纠纷当事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张某一次性赔偿3800元,纠纷就此了结。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田清菲) 水牛撞伤俩村民 司法介入化干戈 本报讯 水牛撞伤了群众,怎么办?近日,周宁县司法局狮城司法所巧用法律法规,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2017年11月19日,狮城镇潭后巷人叶某利将水牛运到街头西门水库,由于操作不当,水牛不受控制到处乱窜。在西街人群密集处,水牛碰撞到了村民龚某兴、张某英。事发后,张某英、龚某兴被送往医院急救。张某英住院9天;龚某兴由于伤情较重,被转到福安市闽东医院住院治疗48天。受害者与叶某利就医疗费用等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狮城司法所积极主动介入,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并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调解。该所根据我国《物权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让牛主人叶某利明白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义务,又使两名受害人了解自己所能得到赔偿的合理范围。 在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两名受害者与叶某利达成调解协议,这起“牛撞人”的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胡自励) 调解有门道: 动物致害侵权赔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区分引发宠物伤人的诱因 引起宠物致人损害的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有饲养人看护不当引起的,也有是受害人自行挑逗宠物引起的,或第三人挑逗宠物使宠物受刺激而伤害他人的。不同的诱因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是有区别的。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应当尽量找到诱因,区别对待。当然,在不能证明系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教育宠物主人切实对宠物负起管理责任 如果致人伤害的宠物未按规定办理有关饲养证件,应告知主人立即办理有关证件。如果伤人的宠物是被原主人遗弃的,也要教育原主人不能随意遗弃饲养的宠物,如不愿再饲养,应转赠或售予他人,或按规定交有关部门回收。否则,不当遗弃路边的宠物致人伤害,原主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3、合理确定损失数额 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应当合理确定损失数额。这种损失一般包括受害人被动物伤害后治伤、打预防针的医疗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实际生活中,有些受害人会故意夸大损失,将自身的其他疾病与动物伤人挂钩,或夸大精神受刺激而引起的精神损失。因而调解中,对于受害方提出的明显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失,不能过分迁就,在计算损失时应剔除不合理部分,只赔偿合理的损失。 (郑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