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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营销何时休?

2018-08-14 11:03: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购买个人信息成本低 多次拨打提高成功率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陌生来电,没有任何标记。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号码,查询。被标注过为骚扰电话的直接拉黑;没有标注的,不接,等待第二次来电再接。”这是北京白领樊晓珊面对陌生来电的基本对策。虽然麻烦,但按照樊晓珊的说法,“至少不用去面对那些推广各种业务的人”。

在即时互联互通的语境下,手机已经成为信息交流的基本工具。与此同时,民众也苦于骚扰电话无休止的花式折磨。

“不再追究”让骚扰更猖獗

“姐,要装修吗?”“您好,有理财需求吗?”……如今,这样的推销电话、骚扰电话、诈骗电话屡见不鲜,让人不堪其扰。骚扰电话已成为社会肌肤上的一块“牛皮癣”。

你遭遇过骚扰电话吗?面对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要吐槽。只是人们对骚扰电话“习以为常”了,只要没有经济损失,大多数人也不会追究骚扰电话的来源,最多拉黑了事。

去年底,有媒体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一项调查,44.7%的受访者经常接到骚扰电话,42.1%的受访者每天至少会接到1个骚扰电话。

樊晓珊之所以对每个陌生来电都要查证,也是被呼怕了。1年前,她买了一套房子后,就开始频繁遭遇电话骚扰,不是有装修公司打电话询问装修的事,就是有人致电推销家具。“前不久,我还接到电话问我房子装修没有。”樊晓珊说,她明确拒绝了对方,没想到不到10分钟,又有装修公司打来电话。家人都已入住快半年了,还接到这样的电话,让她很困惑。

在记者采访期间,受访者依然不断接到五花八门的推销电话,有推销股票的,有推销门面的,甚至还有贷款公司打来电话询问资金是否紧张。“这还不是最密集的时候,车辆保险到期前,各家保险公司的营销电话能把你手机打爆。”樊晓珊无奈地说,她家有两辆车,保险到期都是同一个月。到期前一个月,她每天能接到差不多20个保险营销电话。

中国电信集团某分公司建设部门主管李玉说,越发达的地方,骚扰电话越多,尤其是北上广等大城市,每个人每周都会接到数量不等的骚扰电话。有些人会在手机上安装防骚扰软件,但效果参差不齐。

“在接到骚扰电话时,人们的本能反应是‘挂掉’,但正是这种‘不再追究’,纵容了骚扰电话的猖獗。许多电话诈骗案件的‘起点’也不过是一个看似普通的骚扰电话。如果个人增强防范意识,此类案件及其悲剧也会减少很多。”北京律师陈璐说。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很重要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骚扰电话?是什么人在打?这些骚扰电话或者说营销电话背后有何利益驱动?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一天大概能打300个至400个电话。”在某电话营销公司兼职的陈佳(化名)说,电话营销是他找的暑期兼职,每天仅有80元基本工资。“刚来时有个简单的培训,讲授销售话术和基本要求,只要按着固定的通话内容念就可以了”。

据他透露,如果成功,会有成交金额1.5%的提成。电话销售岗位流动性很大,约一半是来兼职的学生,“一般人接听这种电话都会拒绝,极少有直接在电话中就成交的人,我工作一周多了,三四十个同事里还没有人拿到过提成”。

购买个人信息、漫天撒网,看似成功率不高,那么为什么依旧有许多公司都选择行走在灰色地带、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呢?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种看起来效率不高的方式其实利润空间巨大:电话销售人员的底薪一般较低,而购买用户信息的价格并不贵,甚至能够反复利用、交换,所以总的成本极其低廉,一旦交易成功就能赚钱,而且即使没有立刻交易成功,也能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有利于培养潜在客户。对于目标客户,少则打几次电话,多则打10多次电话,营销成功率可以达到20%左右。

对于应对骚扰电话,陈璐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之前我用的是安卓手机,安装了一个防骚扰手机软件,骚扰电话打进来时会显示号码有问题。换了苹果手机后,有的号码没办法被拦截,但有的号段一看就有问题,比如140、130开头,一般这种电话我都不会接。”

陈璐认为,从个人的角度看,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是关键,“每个人都要有信息安全意识。日常收快递,我都会把快递单上姓名电话划掉,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同时,建议政府部门在网上设置一个平台,定期曝光违规信息。此外,一些网络公司推出的防骚扰App也很有用,建议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推广力度”。

(法制日报)

与法同行:骚扰电话侵犯人格权财产权

骚扰电话缘何屡禁不止

记者:工信部、公安部、最高检等13部门近日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开展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上述部门将综合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重点对商业营销类、恶意骚扰类和违法犯罪类骚扰电话进行整治,实现商业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类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少的目标。

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通过骚扰电话进行广告营销和诈骗仍是目前市面上营销和诈骗的主要途径。目前,手机卡实名制推行以后并没有从源头上堵死骚扰电话的来源,不法分子仍可以找到不同的号码或者套用一些技术手段来实施电话骚扰。再有就是处罚成本过高,处罚力度又比较小,导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刘俊海(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骚扰电话屡禁不止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就是一些企业与个人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加之违法成本低,而收益高;第二,监管有漏洞、有盲区;第三就是消费者无可奈何,接电话的时候已经是被骚扰了。

运营商需承担责任

记者:在垃圾短信的治理中,三大运营商曾多次被媒体发现靠垃圾短信获利,这种放任态度屡屡被批评。正是考虑到运营商角色的重要,以及骚扰电话利益链对运营商可能的干扰,此次的《方案》把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放在了第一项,要求通讯企业“谁接入谁负责”。

刘俊海:目前,光注重行政手段忽视技术手段是综合治理当中的一个短板。下一步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技术手段应对技术滥用问题,因为骚扰电话几乎都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精准操作,所以需要精准监管、精准执法,用技术应对技术,用高科技应对高科技。

刘德良(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现在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通讯运营商应该发挥的明确作用,未来要让通讯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通讯运营商承担了监管者责任,消费者就可以找到是谁打了骚扰电话,不至于到法院起诉时找不到被告。明确通讯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就会让他们意识到纵容骚扰电话的风险,从而严格把控,这才是关键,未来立法要从这个角度切入。

违法成本有待提高

记者:目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甚至没收益,经常出现为了“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所以,提升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同时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这显得很重要。

刘德良:传统理论一般认为,骚扰电话侵犯隐私权,但是如果去法院起诉,是否受理是个问题。就算受理了,即使赢了也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因为侵犯隐私权与人格权,从民法角度讲,处理方式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对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根本没有意义。骚扰电话是不间断的,停止侵害不可能、消除影响也不可能,侵害赔偿还要证明受害人因为骚扰电话受到了很严重的影响。

记者:的确,目前,我国立法对电信诈骗的法律责任较为清晰,但对于骚扰电话实施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似乎还不明确。未来,是否有可能从法律法规上更明确地约束电话营销,强化商家责任,对骚扰电话提高处罚标准,加重违法成本?

孟强:确实是还不明确,这也说明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应该进一步完善。这里涉及个人隐私权、信息权的范围,也属于一般人格权里的自由、安宁、平等,人人都有免于受骚扰电话打扰的权利。从民法上来说,对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在民法典中进行界定,给予一个受保护的权利,再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工信部的规章去具体落实,才符合我们21世纪信息化的需求。

及时完善法律法规

记者:是否要根据骚扰电话的新变化新变种,推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及时调整完善?

刘德良: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侵犯了我们两种权益——隐私权和财产权。垃圾短信强迫我们看短信内容。我们有信息自主权,有不被强迫接受某种信息的自由。骚扰电话侵犯的是我们自主选择、接受信息的权利。

从财产权的角度讲,比方说我们现在正在打电话,再有电话打进来,我们还能接收到吗?显然不能。就是因为我们打电话时所用的电信传输的信道,在同一时段只能供一通电话使用,骚扰电话侵害了信道专用的权利。这种通道属于我们的财产。同理,垃圾短信侵害的就是手机内存,信息存储空间也有空间权。所以,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还侵犯了手机信息存储空间的权利和信道的专用权。

这一种行为侵犯了两种权利,受害人在救济时也有法可依。现行的法律条款却无法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我们没有认识到骚扰电话侵犯财产权益,只认识到人格权利方面。

刘德良:在未来的立法上,一方面要确认我们有自主选择信息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确认我们有存储信息空间和信道使用的财产权。未来,《侵权责任法》在修改过程中可以纳入其中,为受害人提供维权的法律保障。比如可以考虑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赔偿数额,如1000元至4000元不等,这就有利于遏制违法行为的产生。甚至受害人可以委托公益律师进行诉讼。这样一来,骚扰电话的发送者如果要承担巨大的成本,骚扰电话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法制网

观点采撷:推销与骚扰电话的界限

推销电话与骚扰电话之间,往往并非界限分明,现实中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主观感受是一种个人判断标准。是否感到被骚扰,与个人的主观体验有关。如同“甲之蜜糖,乙之砒霜”,人们对频繁收到的无用信息会感到被骚扰,而对有用信息或许没那么抗拒。

以呼叫数量和价格差异甄别骚扰电话在技术上较为简便易行。但这一标准或甄别方法仍需要具体分析——假设一家有众多客户的公司,经客户同意频繁发送信息,并与电信运营商有价格优惠协议,其再多的呼叫也不能认定为骚扰。

此外,目前手机和固定电话一般都有标记骚扰电话、投诉电话功能。这一利用公众参与对骚扰电话进行辨别的方法,还需要电信部门进行及时调查与核实。

商业的基础在于自愿和合意,电话推销也不例外。电话推销是否构成骚扰,究其根本在于是否事先取得了消费者同意。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广告法》第43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7条等都是基于消费者意愿标准,规定经营者需经消费者同意方能向其发送商业信息。13个部门印发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也提出要求,开展商业营销外呼的,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建立“用户白名单”并留存相关依据资料,规范外呼时段、行为等,不得对用户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继续向其发起呼叫。

可以说,经消费者同意的为电话推销,未经同意的都算是骚扰。

让各行各业真正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是减少骚扰电话的起点。高度重视消费者信息保护,方能根除电话骚扰。

(王红一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