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执行不能” 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执行不能”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0日讯 8月17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如何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同时发布10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以来,福建法院努力破解“执行难”,执行攻坚突破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大格局进一步完善。今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案件18.11万件,执结11.57万件,执行到位641.83亿元。但是,一些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仍有偏差,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应该顺利拿回钱款。而当法院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时,往往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是“执行难”。 为什么一些当事人和群众会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各种误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与区分什么是“执行难”,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和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第三方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有财产但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偿债能力等等,法院穷尽了所有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对此,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10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大家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增强社会大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记者 吴怡星) 案例一: 游某某与吴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 游某某与吴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吴某某向游某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天,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七,借款本息在2012年7月20日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吴某某系某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因吴某某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担保方亦未代为清偿,游某某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福州中院判决吴某某偿还游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游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将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吴某某下落不明,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某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目前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游某某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被申请破产并正在审理,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对主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仍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更多:http://www.hxfzzx.com/yc/2018/0820/12302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