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全能神”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4日讯 “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20世纪90年代初从邪教组织“呼喊派”分化演变而来。教主赵维山通过歪曲《圣经》,编造“全能神是唯一真神,以东方女性的形象再次道成肉身显现”等邪说,树立“女基督”作为自己的傀儡,秘密传播、发展成员,逐步建立和形成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全能神”大肆宣扬“世界末日”,疯狂拉人入教。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全能神”邪教杀人、强奸、骗敛钱财、破坏家庭案件。在我国,“全能神”邪教的犯罪活动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一、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现行《刑法》第三百条规定了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条款,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全能神”邪教组织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除上述典型的邪教组织犯罪罪名外,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其他罪名,因此,在司法认定方面,应当注意《刑法》第三百条的两个罪名与其他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的界限。《全能神头目赵维山:招远血案幕后主谋》 二、违反行政法法律规范 当前,我国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专门条文对邪教违法活动进行认定和处罚外,对邪教实施的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个行政法律、法规、条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针对“全能神”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处罚。 (省防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