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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信用卡使用,为何处理不同?

2016-08-25 11:10:01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把备用金当作现金支出

改变联系方式逃避追讨

“这是银行自己给我的备用金,说需要可以随时支取,用一天算一天利息,信用卡是有免息期的。”黄某无奈地说。原来,黄某曾于2013年4月向中信银行某支行申领一张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因一直以来保持着良好的信用记录,今年1月,银行客服主动致电,说可以有10万元备用金,能当现金支取使用。

今年来,因为生意周转需要,黄某把10万元转入其借记卡,后通过该信用卡每月透支固定的金额及费用用于还款。但生意没有起色,黄某归还5期金额后,实在无力归还其他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黄某遂改变联系方式企图逃避。

检察官说法

对于案例①、③,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李某和黄某另行处理;而案例②,检察机关则以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予以支持。

看似同样是信用卡,却存在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源于信用卡诈骗中的信用卡的刑法定义。

刑法中的信用卡透支本质上是一种消费信用贷款,仅指无抵押和担保、无指定用途、可循环信贷的信用卡透支功能,而不包括其他的非信用卡型的信用卡贷款。案例①、③中,银行都直接放款给持卡人,相当于小额贷款,消费后信用卡只有还款功能,而不能恢复信用额度的效力。案例②中,虽然限定持卡人只能将资金用于支付和生活起居有关开支,但其指定商户有上千家,不属于限定资金用途,且没有抵押和担保。在案例②中,银行并没有一次性放款行为,陈某消费后若及时还款,其信用额度仍可恢复,因此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后因陈某无力偿还,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遂构成信用卡诈骗。

检察官提醒,虽然有些新型信用卡的使用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但是银行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奉劝各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有风险,须量力而行。

(王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