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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地建山庄 构成犯罪终获刑

2017-04-19 09:48: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9日讯   擅自将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挖掘为鱼塘,经营休闲垂钓山庄,造成高产良田、林地严重损毁,近日,宁化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4名合伙人承担刑责。

合伙租地

未经审批 擅改用途

“宁化有这样的美丽景色,搞休闲垂钓肯定会有很好的前景,我们也试试吧!”2013年12月,陈某、郑某龙、廖某芳、张某怀几人商议合伙投资建设休闲垂钓山庄,租赁了宁化县城南乡某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然后申请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进行工商登记。

随后,4人对山庄建设进行规划设计。他们认为鱼塘是垂钓山庄建设的重要部分,便聘请施工队将承包的部分耕地挖掘成鱼塘,进行鱼苗养殖。此外,他们还将部分林地砍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10月该垂钓山庄正式投入经营。

2015年4月,宁化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该山庄违法事实,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鉴定,该休闲垂钓山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宁化县城南乡某村地块19.56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共8.893亩,均为高产基本农田,挖掘深度2-3米,致使基本农田原有耕作层丧失,已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且无法复原。经宁化县林业局规划队鉴定:该休闲垂钓山庄使用林面积3.25亩。

法院判决

复植补种 恢复原状

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廖某芳、张某怀、郑某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占用基本农田8.893亩,改变耕地用途为鱼塘养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林地3.25亩,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廖某芳、张某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郑某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以郑某龙为主的4名被告人将被毁坏的8.893亩基本农田进行复耕,恢复原状,对3.25亩的林地进行复植补种。